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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4.0

类型:韩国剧 韩国 2017

主演:池晟  严基俊  权俞利  吴彰锡  金玟锡  吴承勋  严贤京  申隣雅  赵在允  张光  孙..  

导演:赵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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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剧情介绍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查处组织犯罪的线索,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收集、筹措有关信息和资料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查处组织犯罪的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   公安机关查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置区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涉及案件财产紧急停止或临时冻结、可以采取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48小时。到期或采取紧急措施的,应立即解除紧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查处组织犯罪的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处理组织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出境限制措施,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30条有组织犯罪事件的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件的处理和监督管理秩序的维持的必要,可以采取异乡拘留、分开拘留或单独拘留等措施。采取异地拘留措施时,必须依法通知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技术搜查措施,在控制下交付,或者有关人员隐瞒身份进行搜查。   第三十二条提供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者或解决重大事件的重要线索或证据,处理该事件可能给本人或近亲造成人身危险的,可以分开处理案件。   第三十三条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协助组织犯罪案件的搜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人员、领导人员必须严格适用。   (一)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以揭示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人、主要分子的地位、作用。   (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的。   (三)为调查和处置国家职工参与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的。   (四)协助追缴、没收未掌握的赃物的。   (五)向其他组织犯罪案件的搜查、处理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的。   参加组织犯罪组织的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事件的不同情况,依法训戒、悔改、谢罪、赔偿损失,或者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四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人员、领导人应当依法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的成员,可以根据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参加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额、造成的损失等,依法并处罚款或财产没收。   第三十五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严格管理。   黑社会组织、领导人或恶势力组织的主要分子被判处10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缓刑2年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刑罚。   第三十六条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缓期执行二年死刑的黑社会组织、领导人或恶势力组织的主要分子被判处减刑的,执行机关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裁定。   对暴力团体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人或恶势力组织的主要分子暂时释放的,适用前款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为了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者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通知被报告减刑、假释的犯罪者参加,听取其意见。   第三十八条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假释的建议和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充分考虑罪犯在生效审判中履行财产性判决、协助处理相关财产等情况。   第四章相关财产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处理在组织犯罪事件中发现的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证明所使用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扣押、扣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合作。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处理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全面调查有组织犯罪嫌疑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情况。   第四十一条有关财物的封锁、扣押、冻结、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本人财产和其家属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扣押、扣押、冻结与事件无关的财物。与事件毫无关系的财物被查明的情况下,必须在3天内扣押、扣押、解除冻结并返还。对于受害者的合法财产,必须迅速归还。   要扣押、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必须为嫌疑人、被告人及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物品。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组织犯罪的信息数据,请求协助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并并及时答复。   第四十三条以下财产,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销售、现金化或销售、拍卖,所得款项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嫌疑人、可以迅速通知被告人或其近亲。   (一)易损坏、易灭失、变质等不应长期保存的物品。   (二)有效期即将到期的汇票、本票、支票等。   (三)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权利人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受害者利益,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和筛选涉案财产。转移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必须对相关财产提出处理意见。   在审理组织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有关财产性质、权利属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处理相关财产。   第四十五条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及其产生、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追缴、没收或赔偿。   如果未发现、不丢失、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不可分割,则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混合财产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清楚,有证据证明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发生、收益,被告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追征、没收。   第46条相关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和没收。   (一)为支持或援助组织犯罪活动提供给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二)用于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支持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利用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产生、收益。   第四十七条黑社会组织性织布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逃亡、通缉一年后未涉案、或者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相关财产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亡。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手续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与组织犯罪有关的洗钱和犯罪所得的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利害关系人对扣押、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确认,听取意见,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物后,利害关系人不服处理的,可以申报或控告。   第五章国家职工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50条国家职工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处理。   (一)参加组织、指导、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帮助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   (三)保护组织犯罪组织,允许组织犯罪活动。   (四)在组织犯罪事件的搜查、处理中失业、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介入反组织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与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职工组织、领导、参加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重大处罚。(未完成待机)   第五十一条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合作和合作,建立线索沟通机制,发现国家职工有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嫌疑的线索,依法处理或者立即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权发现与国家职工和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通报、控告、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通报、控告、通报后,应立即处理。   第五十二条依法调查处理组织犯罪案件,或者根据职责协助组织犯罪案件调查处理的国家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警、控告、报警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隐瞒线索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处理,不转移犯罪线索、相关资料。   (二)通风报信违法犯罪者,阻碍事件的调查和处罚。   (三)违背事实,依法处理事件。   (四)违规封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有关机关在接到从事反组织犯罪活动的执法、司法人员的通报后,应当依法处理,防止嫌疑人、被告人等利用通报妨害处理案件,打击报复。   利用通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中伤从事反组织犯罪活动的执法、司法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查明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章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组织犯罪合作。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开展有关国际组织和反组织犯罪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进有关国家和地区警务合作机制的建立。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邻国或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越境组织犯罪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   第五十六条有关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移交,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由反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但条约规定或者约定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国家为反组织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确立和健全反组织犯罪专业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高反组织犯罪活动能力。   第60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把反组织犯罪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一条因组织犯罪活动的通报、控告和制止,在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者的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一个或多个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实名、住所、职场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表、真实声音等出庭证言措施。   (三)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受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业保护措施。   (五)变更受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配置住址和工作岗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二条采取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变更受保护人员的身份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合作。   第63条实施组织犯罪的人员协助搜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在解决事件、查明事件事实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可以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   第64条对处理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保护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接触等保护措施。   第65条对履行反组织犯罪活动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反组织犯罪活动导致残疾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参加组织、指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职员庇护、容忍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外黑社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在国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外黑社会组织、唆使未成年人、实施组织犯罪、实施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禁止就业的规定,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并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拘留五天以上十天以下,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必须没收。   (一)参加海外黑社会组织的。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三)怂恿、欺骗他人参加组织犯罪组织、退出组织犯罪组织。   (四)为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   (五)明知他人揭发组织犯罪、提供组织犯罪证据、他人有组织犯罪行为,阻止司法机关在调查相关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让未成年人参加组织犯罪组织,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组织犯罪组织,还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前款规定受到重罚。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和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警告,责令改正。拒绝修改的,处以5天以上10天以下的拘留,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金融机关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紧急停止,未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拒绝为组织犯罪的搜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消除包括宣传、诱导组织犯罪内容在内的信息传输,不保存相关记录。   第七十三条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拒绝或者延迟履行反组织犯罪的法定职责,或者拒绝协助反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滥用反组织犯罪活动的措施,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时,对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有关部门和部门、个人对反组织犯罪活动过程中知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75条国家职工有本法第50条、第52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依法处分。   第七十六条有关部门和个人不服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完成)

被告人百度云??

这个是这段时间最棒的片了 讲了一个非常特别内容 整个过程发人深省,耐人寻味 可以的话,花点时间去看看还是不错的

被告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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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笔李21**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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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eepyPinoDD 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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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ARSD外星**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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